国企集团公司意识形态工作制度(2022年2月修订版试行)
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事关集团公司全面建设与发展的兴衰成败。为牢牢掌握集团公司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主动权,确保整个企业有关工作健康、有序、规范、科学发展,根据中央、省委、市委以及市国资委党委、XX集团党总支部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基础管理
1.集团公司各级党组织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要切实提高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不断加强意识形态工作能力建设,努力增强做好意识形态工作的本领,不断壮大主流思想舆论,牢牢掌握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和话语权。
2.集团公司各级党组织、全体共产党员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以及上级党组织有关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严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宣传纪律,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始终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3.集团公司成立由党总支部书记牵头、班子成员、各部门及各党支部负责人参与、集团综合部和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的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所有成员要自觉服从所在上级党组织的领导,接受上级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意识形态领域的重大情况并提出建设性意见,严格按照上级要求抓好有关工作的落实;各级党组织每半年须向所在上级党总支部专题汇报1次以上相关工作。
4.集团公司各级党组织及领导班子成员对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
各级党组织书记是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旗帜鲜明地站在有关工作第一线,带头抓好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
5.集团公司党总支书记分管意识形态工作的班子成员是直接责任人,协助党总支部书记抓好协调指导落实相关工作,负责集团公司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的组织领导。
6.集团公司各级党组织其他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和“一岗双责”要求,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自觉做到知责明责、守责履责、担责尽责。
7.集团公司各级党组织应把意识形态工作纳入本单位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纪检监督范围、纳入领导班子与干部目标管理及企业工作实绩考核评价体系,自觉做到意识形态工作与其它工作一同部署、一同落实、一同考核。
8.集团公司各级党组织要加强有关督促检查,每年适当时候,要由综合部牵头,会同办公室、人力资源部、纪检监察室共同对企业相关工作进行联合专题督查;有关督查工作采取全面自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书面督查与现场督查相结合等方式进行
国企集团公司意识形态工作制度(2022年2月修订版试行).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