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以告知承诺制方式取得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现制定监管措施如下:
一、资质承诺监管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的,企业须在
2
个月内补齐申请材料。
经核查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相符的,负责审批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网络向社会发布核查公告,申请人凭公告方可从事被许可行为。经核查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负责审批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申请人限期整改。经整改
30
天内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回其相应资质,记入不良信用信息,该申请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审批方式。核查中发现企业存在以虚构、造假等欺骗手段取得资质的,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列入“黑名单”,该申请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审批方式
,并将处理结果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二、日常监督管理
(
一
)
常规
监督检查。
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负责
审批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应当对开发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监督,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发现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处理,并将处罚结果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
二
)
投诉举报处理。
依据《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举报和投诉,对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
审批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对举报和投诉反映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经调査属实的,应依法作出处罚处理,并将处理情况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三、诚信管理
全面推进
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积极营造守信受益、失信惩戒、诚信自律的良好社会氛围,促进房地产健康发展。对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立诚信档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诚信信息,作为企业承诺后事中事后管理和办理资质核定、延期等的重要依据。企业诚信信息与有关部门高度联动。房地产开发企业要进一步加强管理,守法经营,逐项对照告知承诺内容,
履行承诺义务。
四、监管部门
某区建设局
五、投诉举报电话
某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监管措施.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