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预防和打击拐卖儿童犯罪
自建国以来,我国对拐卖妇女儿童现象进行了几次专项打击,但拐卖儿童现象却始终没有得到遏止,并呈现出新的犯罪特点:从个人分散作案到集团化拐卖儿童;从境内作案发展到跨国作案;从单纯的拐卖孩子传宗接代到强迫孩子做非法盈利活动;拐卖手法也从单纯的偷发展到明抢明夺,甚至为了拐卖儿童出现杀害儿童亲人的恶性案件,直接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为了预防和惩罚这种犯罪,《刑法》中除了规定了拐卖妇女、儿童罪以外,还规定了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和聚众阻碍解救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等相关犯罪。但是,由于这些犯罪情况复杂以及我国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严厉的刑罚并不能铲除滋生犯罪的社会土壤,因此,拐卖犯罪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社会问题,不仅要从法律上预防,还应当从社会中打击,进一步遏制这一严重侵犯儿童身心健康的犯罪。
一、我国拐卖儿童犯罪的历史形态
拐卖儿童罪的前身是1979年刑法中规定的拐卖人口罪。拐卖人口行为在旧中国曾经非常猖獗。新中国成立后,由于政府的严厉打击,20世纪五六十年代这一现象基本绝迹。但随着社会生活的变化,80年代初,拐卖人口犯罪数量出现前所未有的增长,并开始出现拐卖儿童犯罪。基于严重恶化的治安形势,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3年9月2日做出了《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拐卖人口犯罪被列为“严打”重点,并收到了一定的成效。但是1985年以后,随着“严打”活动接近尾声,人口贩卖现象又出现强劲反弹,直至1990年仍然增势不减。针对这种严峻的形势,1991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对1979年刑法中规定的拐卖人口罪做了重大修改与补充。根据司法实践中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大量发生的现状,将拐卖人口罪修订为拐卖妇女、儿童罪,并规定了更为严厉的刑罚,增加了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由此展开了对“人贩子”的又一轮严厉打击。1997年修订刑法时,拐卖儿童罪及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被纳入刑法,基本延续了“决定”的内容。2000年3月20日,公安部、司法部等6个单位联合发出了《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有关问题的通知》,又开始了一场全国范围内规模空前的打拐战役。从20世纪90年代到2000年初,打拐连续进行了四次,成效显著。2000年以后的数据显示,拐卖妇女儿童案件数量直线下降,每年有2000起左右。然而,2007年至今,拐卖犯罪死灰复燃,很多地方还有愈演愈烈的态势。
二、我国拐卖儿童犯罪的现状
(一)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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