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
区政府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政府投资管理,提高政府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参照《广州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和《广州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试行)》,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试行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区本级财政资金及形成政府性债务的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活动。
区本级财政资金是指区本级公共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性资金。
形成政府性债务的资金是指区政府(含政府部门和机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融资平台公司等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因公益性项目建设而筹措的资金。
固定资产投资活动包括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改造投资和其他固定资产投资活动。其中,基本建设包括新建、扩建、迁建工程以及有关工作;更新改造主要包括改建、装饰装修、维护维修、技术改造等;其他固定资产投资活动主要包括房屋、装备、设备、工器具购置等。
第三条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以下领域的项目:
(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粮油基础设施、社会福利、保障性住房等民生福利项目。
(二)交通、能源、水务、信息、市政公用设施、消防设施、生态环保、资源节约、防灾减灾、地质环境等战略性、公益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三)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大引领带动作用的战略性主导产业的推广、示范项目。
(四)具备较好发展基础、集聚产业和创新要素、提升城市功能品质、支撑全区经济发展的战略性发展平台建设项目。
(五)区本级政权建设项目,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人民团体等的建设项目。
(六)区委、区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政府投资的方式包括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含以奖代补)、贴息等。
(一)对于区本级人民政府事权范围内的政权建设、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等非经营性项目,可以采用直接投资方式。
采用直接投资方式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实施管理。
(二)对于需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以合资、合作、联营、项目融资、私募股权投资、风险投资等方式,参与经营性的公用事业、基础设施等项目,可以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进行投资。
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形成的股权属于国有股权,由区有关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其他机构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
(三)对于其他需要区本级财政资金扶持的项目,可以采用投资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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