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例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文物古迹保护的布告
我市是一座历史悠久而富于革命传统的城市,文物古迹非常丰富。保护好文物古迹,对于继承祖国优秀历史遗产,建设高度精神文明,促进四化建设,有着重要意义。为了贯彻执行国家保护文物的政策、法令,切实加强我市文物古迹的保护管理,特布告如下:
一、在市范围内,一切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文物,都由国家保护,不得破坏、盗窃和擅自运往国外。对破坏、盗窃文物的犯罪活动,要坚持打击。
二、凡属国务院和各级政府公布保护的革命遗址、革命纪念建筑、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古石刻等,均应妥善管理。非经批准不得在文物保护范围内兴建工程、挖沟取土、打井开渠;严禁开山采石、烧荒、放牧、乱砍林木及其他一切危害文物安全或影响环境美化活动,所有使用文物保护建筑物的单位,必须与文物管理部门签订合同,保证文物安全,不得乱拆、乱改、乱建或破坏、改变文物面貌。凡不利于文物保护的使用单位,经国家、省、市研究认为必须迁出的,应限期迁出。
三、地下埋藏和出土的一切文物,概归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私自买卖。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挖掘古遗址、古墓葬。在生产建设和施工中,如果发现文物,应保护好现场,立即报告文物主管部门处理。
四、人民银行、供销社、废品收购站、造纸厂等单位收购的文物,如古代金银器、铜器、铁器、古旧图书、字画、文献资料等,不得擅自处理,应报告文物主管部门派人鉴定拣选后再行处理。
五、流散在民间的传世文物,统一由文物部门开设的文物商店和指定的代购点收购,其他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收购。各县、区公安和工商行政部门,要和文物管理部门互相配合,采取措施,坚决取缔文物黑市,打击文物走私。对非法收购、游乡收购、盗走文物者要依法惩处。
六、保护文物,是一项光劳的政治任务。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文物保护工作的领导,广泛宣传文物保护的重要意义,宣传文物政策法令,普及文物常识,进行保护祖国文物的教育,提高保护文物的自觉性。造成
“
保护祖国文物,人人有责
”
的社会风气,把广大干部、群众动员起来,同心协力,做好文物保护工作。
(盖章)
××××年×月×日
范例1.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