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学院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XX学院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学校和各级部门领导以及工作人员的安全管理责任,有效防范安全责任事故发生,保障学校国有资产和广大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以及学校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责任事故是指单位或个人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或学校有关管理规定,失职渎职导致火灾、交通事故、疫情、中毒、盗窃、校园治安案件、对抗性群体事件、学生非正常死亡,其它人为因素引起的给学校造成财产损失、损毁、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或在校内外产生不良影响、负面舆情等的安全事故。其余行政、教育教学、科研、后勤、服务、国际交流等工作事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安全责任事故追究坚持公平、公正、及时、适当
第二章安全责任事故追究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学校安全责任事故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消防安全事故。
(二)校园盗窃等治安事故。
(三)校园交通安全事故。
(四)校内外集体活动安全事故。
(五)教育教学活动安全事故。
(六)食物中毒等饮食方面的安全事故。
(七)危险药品和化学危险品安全事故。
(八)流行传染病安全事故。
(九)学校房屋、场地出租安全事故。
(十)其它安全责任事故。
第五条学校安全责任事故的认定标准
(一)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为一般安全责任事故:
1.一次轻伤3人以下(含3人)的。
2.事故造成学校损失达到5万元以下的。
3.发生四级疫情的。
4.发生对抗性群体事件5人以下(含5人),社会影响较小的。
(二)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为较大安全责任事故:
1.一次重伤1人或轻伤3人以上(含3人)6人(含6人)以下的。
2.事故造成学校损失达到5-10万元的。
3.发生三级疫情的。
4.对抗性群体事件5人以上(含5人)20人(含20人)以下的,或发生重大群体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或引起上级党委、政府高度关注、人数虽少但影响和危害程度大的破坏性活动。
(三)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为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1.一次非正常死亡1人以上(含1人)或重伤2人以上(含2人)或轻伤6人以上(含6人)的。
2.事故造成学校损失超过10万元的。
3.发生二级及以上疫情的。
4.对抗性群体事件20人以上(含20人)的,或发生重大群体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或引起上级党委、政府高度关注、人数多且影响和危害程度大的破坏性活动。
因管理造成其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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