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提高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以及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环境安全,建设生态临沂、美丽临沂,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临沂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临沂市境内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超出县区级政府处置能力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以及市政府及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生态环境部门)认定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地质环境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其他应急预案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临沂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1.4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积极预防。坚持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放在首位,最大程度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强化预防、预警工作,扎实做好环境隐患排查,加强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完善应急救援保障体系。
1.4.2属地为主,先期处置。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县区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严格落实企事业单位环境安全主体责任,企事业单位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轻后果,并立即报告当地生态环境部门。
1.4.3分级响应,分类管理。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和预警级别的等级划分,各级政府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程序。超出本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上报上一级政府。针对不同原因所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实行分类指导、分类处置。
1.4.4部门联动,社会动员。建立完善部门联动机制,有关部门在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要及时通报生态环境部门;实行信息共享,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共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建立健全社会应急动员机制,充实救援队伍,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1.4.5依靠科技,规范管理。积极支持鼓励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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