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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暂行规定.docx

DOCX   5页   下载0   2024-11-05   浏览1   收藏0   点赞0   评分-   2195字   10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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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不断适应新的形势,贯彻落实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十九大精神和新党章规定,结合《印发《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 20XX ﹞ 3 号)、《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及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党费收缴 第一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缴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在职教职工党员,党费计缴基数应包含: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性绩效、津贴补贴,不包含失业险、医疗 险、养老险、公积金、职业年金、所得税。交纳党费的比例,按计缴基数分段执行:每月计缴基数在 3000 元以下(含 3000 元)者,按计缴基数的 0.5 %交纳; 3000 元以上至 5000 元(含 5000 元)者,按计缴基数的 1 %交纳; 5000 元以上至 10000 元(含 10000 元)者,按计缴基数的 1.5 %交纳; 10000 元以上者,按计缴基数的 2 %交纳。 不按月取得收入但组织关系在学校的党员要自觉、主动申报季度月平均收入,作为交纳党费的计缴基数,交纳党费比例参照在职教职工党员规定执行。 离退休党员,以基本离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为计 缴基数,不包括津补贴, 5000 元以下(含 5000 元)的按 0.5 %的比例交纳党费, 5000 元以上的按 1 %的比例交纳党费。 第二条 在校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 0.2 元。 组织关系未转出并已就业的毕业生党员,要自觉、主动申报季度月平均收入,作为交纳党费的计缴基数,交纳党费比例参照在职教职工党员规定执行。 第三条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由党员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党支部研究、党总支同意和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党委每年研究审批党费减免工作一次,原则上在年底前,集中研究下一年党费减免申请。 第 四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五条 原则上学校在每年年初,核准一次党费收缴基数,年内一般不变动。 第六条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每名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一般不超过 1000 元,可以自愿多交。对自愿一次多交纳 1000 元以上党费的,党支部应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由党委组织部比照交纳大额党费的有关规定办理,并由上级组织部门开具收据交给本人。 第七条 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交纳党费。通常情况下,由党员本人将党费交给支部组织委员,然后由组织委员集中上交给上级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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