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不断适应新的形势,贯彻落实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十九大精神和新党章规定,结合《印发《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
20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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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及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党费收缴
第一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缴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在职教职工党员,党费计缴基数应包含: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性绩效、津贴补贴,不包含失业险、医疗
险、养老险、公积金、职业年金、所得税。交纳党费的比例,按计缴基数分段执行:每月计缴基数在
3000
元以下(含
3000
元)者,按计缴基数的
0.5
%交纳;
3000
元以上至
5000
元(含
5000
元)者,按计缴基数的
1
%交纳;
5000
元以上至
10000
元(含
10000
元)者,按计缴基数的
1.5
%交纳;
10000
元以上者,按计缴基数的
2
%交纳。
不按月取得收入但组织关系在学校的党员要自觉、主动申报季度月平均收入,作为交纳党费的计缴基数,交纳党费比例参照在职教职工党员规定执行。
离退休党员,以基本离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为计
缴基数,不包括津补贴,
5000
元以下(含
5000
元)的按
0.5
%的比例交纳党费,
5000
元以上的按
1
%的比例交纳党费。
第二条
在校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
0.2
元。
组织关系未转出并已就业的毕业生党员,要自觉、主动申报季度月平均收入,作为交纳党费的计缴基数,交纳党费比例参照在职教职工党员规定执行。
第三条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由党员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党支部研究、党总支同意和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党委每年研究审批党费减免工作一次,原则上在年底前,集中研究下一年党费减免申请。
第
四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五条
原则上学校在每年年初,核准一次党费收缴基数,年内一般不变动。
第六条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每名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一般不超过
1000
元,可以自愿多交。对自愿一次多交纳
1000
元以上党费的,党支部应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由党委组织部比照交纳大额党费的有关规定办理,并由上级组织部门开具收据交给本人。
第七条
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交纳党费。通常情况下,由党员本人将党费交给支部组织委员,然后由组织委员集中上交给上级党组织
大学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暂行规定.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