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领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着力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社会支持监督”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规定》《江安县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以及各级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有关要求,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党委、政府的领导班子成员,各职能部门人员,村“两委”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是指党政领导班子对安全生产工作共同负有领导责任,党政领导在履行岗位业务职责的同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以下简称“三个必须”)和“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镇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人,对本镇安全生产工作负组织协调和综合监督管理领导责任。分管其他工作的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按照“一岗双责”规定负责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
政府安委会主任由镇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担任。
第六条
各级领导干部、镇村干部要按照“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谁主管,谁负责;谁分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和事权相一致的要求,认真履行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第二章 党委和政府领导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七条
党委书记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督促政府认真转好安全生产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督促政府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全力支持政府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二)督促党政领导干部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将履职情况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并与评先评优和提拔晋升挂钩。
(三)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每月至少主持召开1次党委会听取安全生产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机制、人员、投入等重大问题,研究解决有关安全生产工作方面的重大隐患(重
【实施方案】镇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方案.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