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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进一步加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及砂浆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混凝土及砂浆搅拌管理工作,认真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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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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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 )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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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建筑施工扬尘治理方案》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节能减排、改善空气质量为核心,以减少施工扬尘为主线,认真落实禁现政策,突出重点区域、重要时点,统筹兼顾、标本兼治,采取最有效的治理措施、最严格的监督管理、最严厉的责任追究,确保禁现工作短期内取得显著成效,形成对违规实施现场搅拌行为的高压态势。
二、主要目标
根据《条例》相关要求,所有禁现区域内施工现场,不得放置现场搅拌机械,不得堆放用于现场搅拌的石子、砂子、白灰、粉煤灰等散装物料和袋装水泥、袋装普通砂浆。
三、重点工作
(一)严格执行禁现政策。县发改局、住建局、生态环境局等责任部门协调配合,按照职责分工,严格按照市政府办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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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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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的实施意见》(政办字[2014]57号)的相关要求和市政府办关于《转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工作的通知》(张政办字[2015]51号)及《关于印发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张政办字[2016]51号)划定的禁现时间和区域,认真做好禁现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推广应用工作。
(二)强化现场搅拌备案管理。县发改局要设置专人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现场搅拌备案工作,严格按照《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实施现场搅拌的范围,受理和审核建设单位的申请。将使用袋装预拌砂浆纳入现场搅拌备案管理范围,除特种砂浆可以批准使用袋装外,普通预拌砂浆必须采用散装方式,违反规定的,一律按现场搅拌行为处理。
(三)加强预拌砂浆使用监管。县住建局应加强对建设工程使用预拌砂浆的质量监督,重点落实预拌砂浆使用管理工作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按照《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做好以下预拌砂浆使用管理工作:
1.建立预拌砂浆工程使用信用档案。建立健全预拌砂浆使用信用档案,要将违规实施现场搅拌砂浆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录入不良工程信息记录,并定期向社会公布。预拌砂浆用于建筑工程的,应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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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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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产品使用备案》证书,工程使用单位应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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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产品使用备案名录》中选用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产品。
2.加强设计、监理、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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