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在《秘书工作的风范——与地县办公室干部谈心》一文中指出:“办公室,是一个单位、一个系统、一个机构的关键部门。办公室工作如何,对党委乃至一个地方全面的工作影响很大。”“办公室工作做好了,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也就有了可靠保证。”习近平总书记对办公厅(室)给予“关键部门”“可靠保证”的定位,彰显了秘书工作在党和国家全局工作中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第一,秘书工作发展历程
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日起,就非常重视秘书工作。中共一大上,毛泽东担任会议记录,就具有临时秘书的性质。
1923
年,中共三大通过《中央执行委员
会组织法》,以党内法规的形式明确了党的秘书的职责。
1926
年
7
月,中共中央设立秘书处,作为常设的秘书工作部门,“总揽中央各种技术工作”。此后,随着党内外形势的不断变化,秘书工作的内容和机构设置也不断调整。新中国成立后,党的秘书工作步人正轨,在探索中逐步实现了科学化、专业化,同时也在新时代承担着新使命、践行着新要求。
(一)
1949
—
1966
年:秘书工作建章立制的初步探索
1949
年
3
月
23
日,中共中央从西柏坡启程前往北平,毛泽东称之为“进京赶考”。夺取全国政权后,面对复杂的形势和繁重的工作,如何保障党和国家
机关有效运转,成为共产党执政后面临的一道“考题”。建立健全一套完善、高效的秘书工作制度,成为破题的关键。
1949
年
9
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组织法》)。《组织法》规定,中央人民政府设秘书长一人,“协助主席执行职务”,政务院设秘书长一人,“协助总理执行职务”,政务院设秘书厅,严办理日常事务,并管理文书档案和印铸等事宜”。
1949
年
12
月
2
日,政务院通过《政务院及其所属各机关组织通则》(以下简称《通则》)。《通则》规定,各机关“得设办公室;为
分掌业务,得设司
或处;厅、司或处以下得设处或科”,各委设秘书长、副秘书长,一般机关设秘书。《组织法》和《通则》从中央政府层面确立了秘书部门的地位——与业务部门平行和主要工作——办理日常的综合性事务,为新中国成立后秘书工作的开展奠定了制度基础。
1950
年
1
月,《省、市、县人民政府组织通则》颁布,至此,一个从中央到地方完整的秘书工作体系初步建立。
1951
年
4
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在北京召开了全国秘书长会议。会议讨论通过了一系列文件,包括《关于各级政府机关秘书长和不设秘书长的办公厅主任的工作任务和秘书工作
党办党课讲稿:党的秘书工作发展历程及党办队伍建设.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