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工作流程
一、产权登记依据的主要法规文件
1、《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9号)。
2、《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工作指引》。
二、办理产权登记的企业范围
国家出资企业、国家出资企业(不含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境内外各级企业及其投资参股企业,应按规定申办产权登记。
1、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单独或者共同出资设立的企业(简称为“国有出资人”)。
2、以上各出资人直接或者间接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不足100%的企业(简称为“国有绝对控股出资人”)。
3、以上各两类出资人直接或者间接合计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实际支配企业行为的企业(简称为“国有实际控制出资人”)。
以上三类出资人投资设立的企业应办理产权登记。办理产权登记的前提条件要权属清晰,存在产权纠纷的企业,应当在及时处理产权纠纷后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4、企业为交易目的持有的下列股权不进行产权登记:
A.为了赚取差价从二级市场购入的上市公司股权;
B.为了近期内(一年以内)出售而持有的其他股权。
三、申办产权登记的主体
国家出资企业负责对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的产权登记工作进行管理,并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企业产权登记。
同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管理的多个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共同出资的企业,由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一方负责申请办理产权登记;任一方均不拥有实际控制权的,由持股比例最大的一方负责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各方持股比例相等的,由其共同推举一方负责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非同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管理的多个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共同出资的企业,由各方分别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四、产权登记的申办程序
1、准备拟提交相关的纸质文件、资料同时登陆“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录入相关信息,由标的企业逐级上报至国家出资企业(主管部门);
录入信息包括:填报企业基础信息、经济行为信息,以及合规性资料目录(企业基础信息是指企业办理产权登记时点的基本情况和产权状况信息。经济行为信息是指企业办理产权登记所涉及经济行为的操作过程信息。合规性资料目录是指企业办理产权登记时需要准备的有关材料目录及其相关信息)。
2、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对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并按要求修改;审核无误后,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同时将相关的纸质文
【国资国企】 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工作流程.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