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党的十八大以来巡视制度创新发展与治理效能提升研究与思考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系统阐述了我国国家制度的多方面显著优势,明确强调要把我国制度优势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提供有力保证。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公报把“国家治理效能得到新提升”作为今后五年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之一。巡视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也应在实践中更好地发挥治理效能。十九届中纪委五次全会公报强调要“使监督体系更好融入国家治理体系,释放更大治理效能”。当前,系统考察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巡视制度的创新发展与治理效能,寻求进一步提升巡视制度治理效能的有效路径,对加快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党的十八大以来巡视工作实践突破与制度创新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巡视作为加强党内监督的战略性制度安排,纳入全面从严治党总体部署,深入推进巡视工作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党中央制定巡视工作五年规划、确立巡视工作方针、深化巡视政治定位、完善巡视制度、强化巡视成果运用,对加强和改进巡视工作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开创了巡视监督新局面。
1.改善体制和架构,确立了“准垂直”的领导体制
在国家治理过程中,垂直领导或对应领导往往最能直接发挥领导作用。党中央发布的《中央通告第五号———巡视条例》虽然明确规定了“以指示信等形式不断督促地方党组织贯彻执行”等内容,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中央无法真正做到对各地进行直接领导。在相当长的一段历史时期内,巡视制度经历曲折发展,但“指导”关系并没出现大的变化。出台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规定:“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成立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分别向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这一规定事实上固化了中央巡视和省区市巡视之间“指导性”的体制关系。尽管这种体制在实践中比较切合地方实际,有利于发挥地方“主体”作用,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党的十八大以后,这种领导体制发生重大变化。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对巡视工作的领导。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据此规定:“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巡视工作的领导。”这种由“指导”到“领导”的关系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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