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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全面推行“林长+检察长”协作机制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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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落实林长制,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与行政管理职能在森林草原等生态系统功能管理保护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提升林草资源保护法治化、现代化水平,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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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在县林长制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以加强森林草原等生态系统功能管理保护、生态环境治理、修复、执法监管等为主要任务,全面落实林长在森林草原资源管理保护中的领导责任和检察长在服务保障森林草原资源管理方面的法律监督责任,积极探索构建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森林草原等生态共建共治管理机制,共同推动森林草原等生态系统功能管理保护工作取得新进展。
二、工作机构
县人民检察院在县林长办设立联系点,名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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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检察院‘林长+检察长
’
工作联系点”,县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负责人为联系点负责人,县人民检察院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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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工作
人员为联络员。
县人民检察院成立“林长+检察长”协作机制领导小组,由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任组长,分管副检察长任副组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由第四检察部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组织协调、推进具体工作等事务。
三、工作机制
(一)协同领导机制
根据工作需要,每年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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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林长和检察长的工作会商,听取林长办、检察机关的协作配合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部署安排相关工作;县人民检察院主动融入县级林长的巡林调研和县级林长制督察相关工作。上级交办、转办、督办等重大涉林公益诉讼案
件,由县人民检察院挂牌督办,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落实责任。
(二)办案协作机制
1.
线索相互移送。
各级林长办、林长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工作中发现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或存在侵害危险的公益诉讼线索,应及时向检察机关通报或移送。对涉森林草原生态环境和资源领域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可移送检察机关进行立案监督。上级检察机关交办的涉林公益诉讼线索,县人民检察院应及时向县林长制领导小组汇报。
2.
调查取证协作。
检察机关在办理涉林案件中需要相关单位协助提供相关证据的,相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检察机关
调阅行政执法卷宗、接受询问和协助委托鉴定、评估、勘验以及开展其他必要的调查取证工作。林长办等单位掌握相关材料的,应积极主动提供。对检察机关办案所需的鉴定、专家意见等,有关行政执法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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