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
年省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为经济困难的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提供必要的、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和法律帮助。扎实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提升法律案件质量及服务。
2022
年度全省计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xx
万件。
二、实施范围
(一)法律援助事项范围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
xx
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民事行政事项,包括依法请求国家赔偿或者行政补偿;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因劳动争议请求给付经济补偿、赔偿金;请求赔偿与交通、工伤、医疗、食品药品安全、产品质量等相关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请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请求赔偿因高危作业造成损害;请求赔偿因使用假劣农药、种子、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造成农业生
产损失;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主张民事权益;因见义勇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主张民事权益;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流转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主张民事权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2.
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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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法律援助条例》的授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作
出的补充事项。
3.
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的及各级法院结合实际规定的刑事诉讼案件援助事项。
4.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的援助事项。
(二)法律援助对象
1.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
2
倍的公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扩大受援人范围,放宽公民获得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的,依照
当地政府规定执行。
2.
符合规定条件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3.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照相关规定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援助、法律帮助的对象。
4.
农民、农民工、残疾人、妇女、未成年人、老人、军人军属等特殊群体。
三、实施内容
(一)高质量完成目标任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
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
2015
〕
37
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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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发〔
20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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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规定,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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