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独资建设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国家单独
出资、由XXX市XX区财政局履行出资人职责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XXX省X大
齐核心
示范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第四条
住所:
XXX市XX开发区CBD大厦11层1105室
。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园区基础设施投资、开发、建设,受政府委托经营国有资产,滩涂治理,房地产开发,污水排放及供排水设施管理维修。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
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
5亿
元人民币。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
出 资 额
(人民币亿元)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出资比例
认缴
实缴
XXX市XX区财政局
5
5
货币、实物
2011年 9 月 2日
100%
第五章
股东的职权
第八条
公司为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出资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
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
作出
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作出
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六章
董事会的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
3
人。其中由非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由出资人委派和更换,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决定。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出资人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十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向出资人报告工作;
(二)执行出资人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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