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员工廉洁协议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为加强企业的廉洁建设,规范各项工作活动,防止发生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保护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净化公司的管理环境,提高员工的思想素质,增强自我防御能力、抵制不良风气的污染;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严格遵守公司规章制度。
(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
(四)建立健全廉洁制度,开展廉洁教育,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甲方任职的员工及所有工作人员(包括临时用工、以及未建立劳动关系的但为公司工作的人员、其他被聘用人员、委派、借调、借用等工作人员)。
第三条
职务侵占、贿赂的界定及范围:
(一)职务侵占:乙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占有甲方财产的不正当行为、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犯罪行为。
甲方财产:不仅指已在甲方(包括甲方委托、指派他人
等)占有、管理之下的财物,且包括甲方有权占有而未占有的财物。财物的有形物和无形物,如运输费用、固定资产、办公用品、商业秘密、各种办公费用等等。
(二)商业贿赂:是指与甲方有关联交易的单位、人员在为了获取当前或未来的订单、商业合作关系和其他关系,给予乙方或乙方关联人士的“回扣”、“退佣”、“招待”、“娱乐”、“置业”、“就业”、“旅游”、“馈赠”、“购物折扣”、“促销费”、“宣传”、“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报销”等名义,以及其他一切给予乙方或乙方关联人士的物质或精神上有直接受益的开支。
本条没有规定的,但是其他法律、政府文件、行业文件、商会文件等规定的职务侵占和商业贿赂的界定及范围,以及行业惯例所界定职务侵占和商业贿赂的范围等,都视为本协议职务侵占和商业贿赂的界定及范围。
第四条
乙方应接受甲方及甲方全体员工的检举、监督。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有关联交易的单位、人员声明反贿精神。
第五条
具体规定:
(一)乙方应定期接受反贪教育,认清回扣、职务侵占、贿赂对甲方造成的损失和恶劣影响。
乙方要随时接受甲方的考评监督,不得利用职权侵占甲方财产;不得对侵害甲方利益的下属包庇,若有发生,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包括生日、婚事、丧事等)接受损害公司利益的客户、供应商、同事、下属、客户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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